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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行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祁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民行执字第91号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世运,主任。被申请人祁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赵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祁某某、赵某某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民人口征字(2015)第171号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法正确,处理适当。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民人口征字(2015)第171号行政征收决定。即对祁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4689元,对赵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4689元,合计89378元。执行费1240.67元,由被申请人祁某某、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焦文彦审判员  苏 虹审判员  刘薛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