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美伶与付祥、付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伶,付祥,付国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谢美伶(原名付丽伶),农民。委托代理人华伟红,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祥,农民。被告付国栋,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春江,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必承,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伶与被告付祥、付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美伶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美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