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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美伶与付祥、付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伶,付祥,付国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谢美伶(原名付丽伶),农民。委托代理人华伟红,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祥,农民。被告付国栋,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春江,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必承,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伶与被告付祥、付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美伶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美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