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发全与霞浦县殡仪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发全,霞浦县殡仪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江发全,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县殡仪馆。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穴山里。法定代表人王如泰,职务:馆长。原告江发全诉被告霞浦县殡仪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发全诉称,其于2000年9月起为被告所雇,在被告处从事抬死尸工作。2015年8月27日被告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原告在为被告劳动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原告退休后未能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为保障原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250000元。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发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朝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