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卢久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久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11号罪犯卢久平,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卢久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卢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卢久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久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