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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文秀和西宁搜浩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秀,西宁搜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文秀,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青海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是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搜浩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文秀与被告西宁搜浩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秀以与被告西宁搜浩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违法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其入股资金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炜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