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