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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