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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鸡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鸡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晓彬,男,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彰维、李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2008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9年1月14日双方自愿到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生下儿子张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小孩不闻不问,沉迷于赌博,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经分居2年多,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至成年,��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14日双方自愿到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8日原告罗某某生下儿子张某某,现在小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张某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罗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张某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小孩张某某年仅5岁,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保持家庭的完整性,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武人民陪审员  彭彰维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