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农行大姚县支行与被冷光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冷光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姚县支行),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负责人华秀勇,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冷光焰,男,生于1968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人农行大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光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行大姚县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冷光焰在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街信用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农行大姚县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