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军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云虎。原告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方圆、人民陪审员陈晓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军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送货,两次货款分别为17632.94元和87081.28元,共计104714.22元。双方约定同年4月3日之前付清货款。截至2015年7月13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剩余44714.22元货款至今仍未付清。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付清货款,恶意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714.2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宏虎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供应货物17632.94元和87081.28元,共计104714.22元。原告提交了两张送货单和一张对账单为证。送货单上均盖有“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对账单上盖有“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原告自认被告对帐后支付了货款60000元,尚欠44714.2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支票、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在被告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以供核对,本院对原告上述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4714.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利荣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1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8元,由被告东莞市宏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泽林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人民陪审员 陈晓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