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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文新与韩彦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新,韩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新,女,满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韩彦龙,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何文新与韩彦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8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韩彦龙应支付申请人何文新案款171850元,承担执行费2477.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彦龙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文新人民币156,850.00元。此款自2015年11月20日始,每月偿还人民币5000元,至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823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