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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三江泵业有限公司与杨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三江泵业有限公司,杨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351号申请人迁西县三江泵业有限公司,住址:迁西县城关喜峰北路。法定代表人:田秀青。被执行人杨海生。本院在执行迁西县三江泵业有限公司与杨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海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