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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柳重全因与被申请人玉门玉安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重全,玉门玉安建筑设计事务所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9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重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玉门玉安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玉门市中坪区。负责人保玉锋,该所经理。再审申请人柳重全因与被申请人玉门玉安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重全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设计费27000元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诉施工图纸设计价款数额的认定。虽然被申请人玉门玉安建筑设计事务所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申请人柳重全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其认可从被申请人处取走的设计图纸等书面资料上载明合同价款为27000元)、申请人之子柳建涛在电话录音中关于图纸设计价款付款情况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员工的证言、记账明细等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被申请人提出本案合同款确为27000元的主张成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重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