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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刘长国、孟凡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刘长国,孟凡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刘长国、孟凡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张立华,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长国,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凡孝,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刘长国、孟凡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6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