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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国丽与苏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丽,苏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丽,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赵丽新,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苏晶,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博客图车站客运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国丽与被执行人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晶于2015年11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71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