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三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与刘丽萍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刘丽萍,郴州市兽药厂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三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法定代表人黄仲,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湘熙,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负责人黄娅丹,该厂清算组组长。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因与被上诉人刘丽萍、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刘丽萍、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淑蓉代理审判员 朱丹嫔代理审判员 苏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