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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彭存生申请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存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彭存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彭存生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存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伟无法找到,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存生出租车停运损失21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币2178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