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