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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兴家与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家,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确字第30号原告:张兴家,男。委托代理人:孔泉,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杨悦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家诉被告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达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张兴家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江海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兴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家撤回对被告大连江海达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张兴家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张兴家负担。审判员 信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