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0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耿言忠,一般代理。被告:樊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樊远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