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子春,蒋莉与张帮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子春,蒋莉,张帮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64号原告彭子春,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蒋莉,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帮信,男,汉族,约45岁,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子春、蒋莉与被告张帮信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子春、蒋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彭子春、蒋莉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