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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子春,蒋莉与张帮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子春,蒋莉,张帮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264号原告彭子春,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蒋莉,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帮信,男,汉族,约45岁,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子春、蒋莉与被告张帮信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子春、蒋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彭子春、蒋莉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