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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顾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