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顾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