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兰雷与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雷,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孙兰雷。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3-4楼。法定代表人胡若定,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法定代表人徐凯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雷与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兰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元(已减半),由原告孙兰雷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路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