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鲁金昊与李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昊,李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鲁金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李万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依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7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万明牲猪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标的物因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暂时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