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6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冯士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1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105649.2元、利息1633元(以10564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本2015年11月25日止)、诉讼费130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28元,合计1101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564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01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564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