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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家明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家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687号罪犯周家明,男,生于1963年8月5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作出(2002)雅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5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2011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周家明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周家明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明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家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家明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