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亚林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林淑芝与王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芝,王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亚林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王凤辉,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亚林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林淑芝申请执行王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淑芝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亚林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额包括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