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焌颐与洪勋全、洪朝润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焌颐,洪勋全,洪朝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赵焌颐。被执行人洪勋全。被执行人洪朝润。申请执行人赵焌颐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