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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珠明、王培强与张德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珠明,王培强,张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毛珠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培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德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毛珠明、王培强与张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永民调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珠明、王培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劳务工资209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调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