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王继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王继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464号申请人王金云。被执行人王继垒。申请执行人王金云与被执行人王继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玺在银行的存款19626.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