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冬宇与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宇,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宇,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杨士岗镇杨士岗村。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冬宇与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劳人仲字(2014)5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劳人仲字(2014)51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季振华执行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