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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与王志忠、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王志忠,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918号原告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菱公路西侧兴森木业市场内。经营者陈志烽。被告王志忠。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震。本院在审理原告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与被告王志忠、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邗江区三联森木业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