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世泉与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世泉,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泉,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瑞宽(一般代理),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荣万(特别授权),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世泉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世泉,被上诉人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瑞宽、罗荣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周世泉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世泉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世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世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发会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代理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