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外号“三哥”,1966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自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在自己家里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自己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长征村5栋203号家里,由邱某的朋友“细龙”(身份不详)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然后邱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曾某某(已行政处罚)、夏某某(已行政处罚)、“细龙”等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5年9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自己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长征村5栋203号家里容留邱甲(已行政处罚)、曾某某、夏某某等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尿检报告》、证人夏某某、曾某某、邱甲的证言、户籍资料、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对案笔录及对现场和吸毒工具指认的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邱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邱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自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