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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方虎与覃华师、陆振中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虎,覃华师,陆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方虎。被执行人覃华师。被执行人陆振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方虎申请覃华师、陆振中责令退赔(盗窃罪)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百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覃华师、陆振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