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被执行人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民乐路56号。法定代表人,沈美香。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扬江国土罚字第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武坚镇龙河村高墩组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两栋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7316元,申请执行人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2015)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退还非法占用武坚镇龙河村高墩组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两栋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华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扬江国土罚字第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7316元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李文进执行员 田鲁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