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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军、孙玉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军,孙玉芹,王加祥,马兆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352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玉军。被告孙玉芹。被告王加祥。被告马兆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军、孙玉芹、王加祥、马兆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