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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潘义刚、袁开艳申请执行杨通英生命权纠纷(2015)凯执字第6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义刚,袁开艳,杨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潘义刚。申请执行人袁开艳。被执行人杨通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潘义刚、袁开艳请执行杨通英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通英应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潘义刚、袁开艳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549.6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