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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淑荣申请黑龙江省帅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荣,韩连云,黑龙江帅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连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帅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法定代表人韩连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淑荣申请执行韩连云、黑龙江帅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连云的股权,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