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刘金福、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刘金福,赵勤,王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张晓梅。被告刘金福。被告赵勤。被告王振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梅诉被告赵勤、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梅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晓梅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韩振峰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