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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军与周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周有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404号原告林军,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有堂,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林军与被告周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