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风琴与被执行人李永顺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1017-2号申请执行人田风琴,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永顺,男,1974年5月18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1017-2号裁定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永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顺在中国工商银行02000650010285028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