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邓桂红与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红,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592号申请执行人邓桂红。委托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康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邓桂红与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32-28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工资4355.6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黄杰等共同对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32-2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