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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倪绿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37号罪犯倪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陆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15日入监服刑。2014年6月27日从广东女子监狱调入广西女子监狱。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倪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6.70分,倪绿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倪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