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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鲍明州与刘兴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明州,刘兴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00号申请执行人:鲍明州。被执行人:刘兴棚。本院在执行鲍明州与刘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鹏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