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鲍明州与刘兴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明州,刘兴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00号申请执行人:鲍明州。被执行人:刘兴棚。本院在执行鲍明州与刘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鹏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