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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5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蒋伟,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张晓伟(已判刑)为偿还欠被告人黄某的债务,两人经预谋,由张晓伟至义乌市江滨西路161号被害人陈某经营的义乌市宇浩轿车租赁公司,以租车自用为由租得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苏A×××××奥迪A4轿车一辆。同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和张晓伟等人将该车开至徐州,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现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向安徽省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举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仇辉,当日,犯罪嫌疑人仇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邱某、汤某、韩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晓伟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汽车租用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协议及谅解书,声明及收条,泗县公安局出具的立功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蒋伟提出被告人黄某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