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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芝兵、黄乙芙与李寿学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4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芝兵,黄乙芙,李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何芝兵,男,初中文化,住万源市。申请执行人黄乙芙,男,汉族,高中文化,住万源市。被执行人李寿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寿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芝兵、黄乙芙借款218000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020元。案件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李寿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寿学所有的位于万源市木瓦结构和砖混结构且已出租的房屋(无产权证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李寿学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无果,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法执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芝兵、黄乙芙尚有借款218000元,诉讼费、保全费3020元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