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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2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潇潇,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峰,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为742元,由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怡华代理审判员  彭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