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圣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圣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圣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圣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