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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口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可照申请执行许洪平、徐大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可照,许洪平,徐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口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徐可照,男,193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洪平,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大莲,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可照申请执行许洪平、徐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可照与被执行人许洪平、徐大莲达成执行和解;鉴于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3)金口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