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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白朝辉与侯遂平、刘雪华、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朝辉,侯遂平,刘雪华,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076号申请执行人白朝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雪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白朝辉诉侯遂平、刘雪华、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遂平、刘雪华、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红艳